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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征收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数额: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2、税目税率增值税税率适用范围或征收率 零税率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13%:(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17%: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除了零税率、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销售或进口:6%:小规模纳税人(非商业企业):4% :小规模商业企业(需每年申请核定)。
3、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上海地区:(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50元。注: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4、进项、销项、应纳税额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收购的废旧物资和发生货物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或运输费)×扣除率;4)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购进的固定资产(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优惠见第四篇);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货物购买方或应税劳务接受方收取的增值税额。(1)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
征收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征收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数额: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下列消费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产品。
2、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3、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税款;(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批准。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纳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征收机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数额:
1、征收范围: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收范围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业包括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贷款、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 5%
四、邮电通信业:邮政、电信 3%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业 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20%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5%
3、计税依据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转贷业务,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示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5)外汇买卖、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计算公式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5、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5)本市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按下列原则确定纳税地点:有税务登记的单位按税收隶属关系缴纳营业税;无税收隶属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向劳务发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在地、销售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应税行为,纳税义务规定的时间为:(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的时间为准。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8、建筑安装业务营业税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操作办法凡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分包、转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应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人、转包人分别开具代扣代缴营业税证明单或完税分割单。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沪税政一(1994)53号通知规定的操作办法对分包人开具证明单。分包人再将建安业务转包的,总承包人应对转包人开具完税凭证,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
征收机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的房产,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公有房产经营单位、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征收数额:
1、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依年税率1.2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税率12%。
2、征收机关和纳税地点: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境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3、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期限为:(1)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年缴纳两次,上半年税款在五月份缴纳入库,下半年税款在十一月份缴纳入库。(2)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3)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
征收机构: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上海市各区、县财政局。
征收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收数额:
1、税目税率表税目 税率或税额一、比例税率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A股 2‰ B股 3‰ 财产租赁合同 1‰ 仓储保管合同 1‰ 加工承揽合同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货物运输合同 0.5‰ 产权转移书据 0.5‰ 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薄 0.5‰ 购销合同 0.3‰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技术合同 0.3‰ 借款合同 0.05‰ 财产保险合同 1‰ 二、定额税额 权利许可证照 五元/件营业帐薄中的其他帐簿 五元/件
2、计税方法:(1)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义务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2)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3)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4)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5)企业单位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厂、车间或分支机构,都不属于法人,这些非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暂不贴花,但属非法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合同,仍应按规定贴印花。(6)对财产保险、银行借款,不书立合同,只开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合同贴花。(7)1990年11月对货物运输合同(单据)贴花改为按其运费结算凭证贴花。(8)1991年10月对仓储保管合同(单据)贴花改为按其结算单据贴花。
3、印花税票及其管理:(1)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2)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凡需购买印花税票的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售点购买,不得擅自向非指定的代售点购买,对非指定的代售点上门兜售税票的,应拒绝购买,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3)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4、汇总缴纳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其应税额达到限定标准的,可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并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税票或者印花税收讫专用证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征收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征收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数额:1、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2、税目税率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3、计税依据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的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4、纳税环节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5、日常征收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市车辆购置税暂由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征。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征收点暂时设在原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点。
征收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
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课税对象及所得来源:(1)课税对象: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2)所得来源: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征收数额:
1、课税对象及所得来源:(1)课税对象: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2)所得来源: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2、税目税率表:(1)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
3、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公式如下:(1)制造业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商业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3)服务业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4)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4、成本费用列支规定和年度亏损弥补:(1)年度亏损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成本费用列支规定: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资本的利息;各项所得税税款;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有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③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人固定资产的原价。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货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④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⑥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征收机构: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征收数额:
1、征收对象及其范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对企业的收益额(所得额)课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为纳税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应税收入是指应缴所得税所确定的收入范围,即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应税收入的项目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按照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5)成本和费用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等。期间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6)税金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等,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7)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失。(8)捐赠的扣除: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以及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9)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费用,在下列限度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以内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10)基本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为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11)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12)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扣除。(13)固定资产租赁的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14)坏帐损失、呆帐损失的扣除。(15)亏损弥补的扣除。(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确定:(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2)两档照顾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
6、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7、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一览表
行业项目
征收率%
行业项目
征收率%
工业生产
1.0
装潢业
2.0
工业加工
1.5
饮食业
3.0
汽车修理
3.0
服务业
4.0
修理修配
1.5
广告业
3.5
商业批发零售
0.5
娱乐业
4.5
其中:经营黄沙、石子、砖瓦、水泥、木材、钢材业务
0.25
其中:经营电子游戏业务
8.0
陆上运输
1.5
仓储业
4.0
水上运输
0.8
咨询业
5.0
建筑业
1.0
其他行业
2.0
征收机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征收数额:
1、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具体适用税率来计算征收。
2、税率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以上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3、征收管理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机关、团体、事业等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征收机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
征收数额:
1、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上述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
2、税率:是以纳税人所在地市区、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或金山石化地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县属镇的税率5%;(3)纳税人所在地在前两项规定地区以外的税率为1%。
征收机构:上海市各区、县财政局。
征收对象: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收数额:
1、计税依据与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菜地、鱼塘等包括被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税率,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人均占用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额。本市具体规定为:(1)近郊闵行、嘉定、宝山、浦东4个区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以乡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平方米为10元;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8元。(2)闵行、嘉定、宝山、浦东4个区(不包括已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每平方米为6元。(3)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5个县(包括各类农场),每平方米为4元。(4)三岛(崇明、长兴、横沙),每平方米为3元。交通公路占用耕地不分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
3、纳税期限,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为三十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征收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收数额:
1、计税依据及地段等级适用税额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具体为:
地段等级 适用税额
一级 7.50
二级 6.50
三级 5.50
四级 4.50
五级 3.50
六级 2.50
七级 2.00
八级 1.00
九级 0.50
2、纳税期限:(1)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年缴纳两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2)个人每年缴纳两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3)征收机关及纳税地点: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征收机构:上海市各区(县)、镇(乡)财政机关。
征收对象:农业税的纳税人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数额:
1、农业税的征税对象: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具体包括:(1)粮食蔬菜作物的收入;(2)棉花、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3)水果、西瓜、果用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4)水产器收入,包括海水、淡水及滩涂养殖收入;(5)国务院、市人与政府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2、农业收入的计算:农业收入以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常年产量按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据实核定。上述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折合本市的主要粮食(稻谷),以公斤为单位计算。常年产量核定后,纳税人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条件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其常年产量不予调高;因怠于耕作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而降低单位面积常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3、农业税税率:本市农业税税率统一为常年产量的5.24%。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
征收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租承包内资企业、饮食业。
征收数额:
(一)个体工商户
1、纳税起征点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不含税)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不含税)3000元。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所得税:
(1)单项带征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专营农副产品(含粮、油、肉、禽、蛋,不含水果、水产)为0.5%;专营黄沙、石子、砖瓦、石灰的为0.5%;专营烟、糖、杂货的为1%;专营复合饲料的为1%;专营水果、水产的为2%;专营卤味、熟食的为2%;租柜经营的为3%;专营鲜花的为6%;专营西菜、西式点心、咖啡类的为6%;专营酒吧的为8%;专营汽车客运业的为7%;专营汽车(拖拉机)货运业的为6%;专营水上运输业的为4%;专营装卸、搬运的为4%;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的为2%;专营美容、烫发的为7%;专营电子游戏机的为12%;对纳入中介机构管理的个体经纪人的,为佣金收入的8%。
(2)综合带征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速算扣除数。
(3)纯益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对专营饭菜、点心类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纯益率为营业额的22%。
(4)查帐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帐簿,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上海市个体工商户部分经营行业(项目)月基数定额.
表四注:客运类各档基数定额是按“一车一司机"为依据设定的,对“一车两司机"的,可乘以1.2的系数相应得出各档基数定额。
(6)个体查帐征收户计税工资标准: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当年度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3、所得税起征点:(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2)对采用综合带征率方式和单项带征率方式征收的,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同一起征点。
(二)私营企业
1、带征所得税的条件: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以此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及零售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从事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私营企业,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企业的所得税。
2、带征率:工业中从事产品生产的为1%,从事工业性加工及工业性修理、修配的带征率为1.5%;商业中经营黄沙、石子、石灰、砖瓦、水泥、木材、钢材的为0.25%,经营其他货物的为0.5%;饮食业中的饭菜业视实际经营地不同,带征率分别为4%、3.5%、3%;建筑业中承接装潢、安装、修缮项目的为1.5%;广告业为3.5%;咨询业为5%。
3、凡实行按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在每月带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4、企业一经确定所得税征收方式后,一般两年内不再变动。
5、对带征户实行按月征收、年终不汇算清缴的办法。
6、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当年度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三)承租承包内资企业经营中的有关税收问题:
1、承租、承包方承租、承包企业后,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并以新登记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承租、承包方仍以被承租、承包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对承租、承包方按如下情况分别对待:(1)承租、承包方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即承租承包经营后仍按符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财会制度进行核算,帐册健全,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以出租、出包方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承租、承包方对其按合同(协议)所取得的收入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2)承租、承包方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出包方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也即对承租、承包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则承租、承包方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负有纳税义务。
(四)饮食业流转税征收问题:
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酒水、饮料等食品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3、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 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